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907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2021年3月22日,成都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基于本文件,我们做了如下解读:
关于经营性土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
提高住宅用地供应量,更多企业容易获取土地,从供应端降低拿地热度。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集中供地,增加企业土储的资金要求,增加了企业拿地的竞争力度
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严查拿地主体资格,遏制高金融杠杆企业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地价和品质相关联,一是保证了住房的基础品质,二是控制企业利润空间
关于长租房
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加大公租房用地力度,增加供应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应保尽保”。
保障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保障人才引进住房需求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保障无力买房的青年人的住房需求
关于房屋交易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限制过热楼盘的二次交易,降低市场热度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二手房、工程抵押、司法渠道住房纳入限购限售范围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控制企业主体换壳钻空子的做法,控制住宅开发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控制二手房价格,增加二手房准入门槛,降低二手房热度引导一手房销售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预售资金监管,拆东墙补西墙现象可能减少
关于金融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增加二套房首付比例,政策: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控制低利息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降低房地产金融热度
关于市场秩序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企业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保持生活成本竞争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二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4.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全面实施“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出让。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价地价品质联动要求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5. 采取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户籍的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应保尽保”。
6. 采取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多种方式,全面保障人才安居需求。
7. 加大产业功能区租赁住房等配套住房的建设力度,完善长租房政策,促进职住平衡,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住房交易管理
8.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所购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9. 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10. 通过司法处置和股权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应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协议约定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并按照调控要求销售住房。
11.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2.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五严格金融审慎监管
13.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各项管理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加强市场秩序监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及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借名买房、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落实调控主体责任
16. 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进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